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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「营业日」指在中华民国与纽约,银行与外汇市场营业之日。
  "Property" means property, assets,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every description, wherever situated.
  「财产」包括财产、资产、利益、权利等。财产之所在地在所不问。
  "Expenses" include costs, charges and expenses& of every description.
  「费用」包括各种形式的金钱支出。
  & costs, charges, expenses
  "costs"、 "charges"、和"expenses"就像中文里所说的「花费」、「支出」、「费用」一样,至多只有语意学上的差别,在法律上除非特别指明(例如「诉讼费用」、「律师费用」),否则指的都是金钱支出,没有什么差别。英文的撰写合约习惯上,喜欢像这样尽可能把所有表达同一概念的字句全部放到合约里,一网打尽,以免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。
  "Proceedings" means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or tribunal& (including an arbitration), whether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r elsewhere.
  「程序」指在中华民国或其它国家法院所进行的任何程序,包括仲裁在内。
  & tribunal
  "tribunal" 原始的意思,指的是法庭里较地面为高的裁判官座位席(现在英文里的裁判席仅简单称做"the bench"),后来演变为统称「裁判官」的集合名词(a group having the power of judging),至于现在的法律文件或其它相关资料里提到的"tribunal",通常和"court"没有两样,就是「法院」的意思。
  "Address" means-
  (a) in relation to& an individual, his usual residential or business address; and
  (b) in relation to a corporation, its registered or principal offic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.
  「地址」一词-
  (a) 就自然人而言,指通常之居所或工作场所。
  (b) 就公司而言,指位于中华民国之注册所在地或主营业所。
  & in relation to……
  某概念的定义条款,如果适用范围仅限于合约的「特定部份」,可以用 "for the purpose of ……"来为定义条款起头,前面已经说过。而如果定义条款是针对合约的「特定概念」,就用"in relation to……"来界定,例如上面所举的例子,「地址」分别在「自然人」或「公司」两种情况下,需要不同的定义,于是需要"in relation to"作为语句连结与概念划分的工具。
  "Written", in relation to a notice under this Agreement, includes those sent by telex or fax.
  本合约之「书面」通知,包括以电报或传真所为之通知。
  陆 交易标的(Object of Transaction)
  所谓交易标的,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约所要规范的「客体」内容,例如汽车买卖合约,买方要给卖方价金,卖方要给买方汽车,所以「汽车」与「价金」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;又如房屋租赁合约,「租金」与「租赁标的物(即房屋)」就是交易标的。既然任何性质的合约,都不能缺少交易标的之约定,交易标的条款便成为一般条款的一种了。
  合约约定交易标的的方法可以大分为两种。第一种是交易标的明确而简单的情形,直接在合约本文中用一般条款表示清楚,例如下面这个股份买卖合约里的「一百万股股份」和「五千万元新台币」就是这个合约的交易标的:
  Subject to&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& set out& in this Agreement, the Seller shall sell to the Buyer One Million (1,000,000)& shares of (name of the company from which the shares are issued) at the price of Fifty New Taiwan Dollars (NT$50) per share, and in an aggregate price of Fifty M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(NT$50,000,000).
  依据本合约所规定之各项条件,买方将自己所有, (发行股票公司名称) 公司之壹佰万股(1,000,000)股份,以每股新台币伍拾元(NT$50),总价新台币伍仟万元(NT$50,000,000)之价格出售给买方。
  & subject to ……
  「依据以下的各项条件」这句话也可以用"in accordance with ……"来代替。
  & terms and conditions
  "term"和"condition"其实都是「交易条件」的意思,没有什么区别,但是英文合约中习惯将两个字合在一起使用,是非常普遍的写法。
  & set out
  这两个字也可以用"provided for"来表示。
  & One Million (1,000,000)
  既然已经用文字表示是一百万股了,为什么还要在后面括号用数字再写一次呢?显然这是法律文件追求高度精确性与谨慎性的表现,避免合约撰写人的一不小心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失,或法律关系不明确。依照中华民国民法的规定,如果文件中的文字与数字发生不符合的情况,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时,应该以文字为准。这是因为阿拉伯数字简单好写,依一般经验法则来判断,疏忽写错的机率应该比文字来得大,因此在无法以其它证据推断原本当事人到底如何约定时,以文字为准是比较合理的方法。
  如果交易标的很复杂冗长,甚至需要用图表才容易表示清楚,例如股份出卖人有数个,当事人希望表明每人出卖几股、股票序号各为何、股份属于普通股还是特别股等等细节问题,此时可能就需要利用第二种方法:附件,这和上述附件用来辅助定义条款的道理和方法是一样的,不再赘述。(另参阅本书第贰编之拾陆「合约的附件」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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