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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柒 交易条件(Terms of Transaction; Closing)
  在本节的标题当中, "terms of transaction"常会在继续性合约的交易条件条款用做标题,例如租赁合约中,承租人每月有给付房租的义务,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修缮的义务等等。至于非继续性的合约关系,交易条件条款里要规范的则是"closing",也就是「成交」的各项条件,例如买卖合约的买方应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价金等条件。
  交易条件条款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「交付顺序」,例如价金应于买卖标的物给付之时点同时给付,也就是一般所说的「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」。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要先给付标的物,他方当事人才有给付的义务,这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称为「同时履行抗辩」。下面这个例子就是要求仪器出租人要先交付仪器给承租人后,承租人才开始按月产生交付租金的义务。
 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&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.
  承租人应于租赁物交付后,每月一日给付该月月租。
  & due and payable
  "due and payable"是英文合约中常见用来表示「债务到期」的语词,目的在强调债务不仅是「发生」,而且已经到了「应该履行」(enforceable)的时点。"due and payable"和前面说过的"terms and conditions"一样,通常会把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,已经成为一种惯例。另外有的合约会用"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"或"immediately payable"来代替。
  「付款工具」也是交易标的条款所要约定的重点,例如一般小额买卖合约可能用现金交付最方便,金额过大时可能就约定用票据支付,至于国际海运的交易则常出现利用信用状(Letter of Credit; 简称L/C)的情形。
 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&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(NT$1,000,000)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&.
  买受人应以由台湾银行所开立,面额新台币壹佰万元(NT$1,000,000)之可转让支票向出卖人支付价金。价金支付形式与内容皆须符合出卖人之要求。
  & negotiable check
  "negotiable" 在票据法上代表「可因背书或交付移转」的意思,其中「背书」是记名票据的转让要件,无记名票据则可简单地用「交付」来转让。因此"negotiable instruments"就是中文所说的「票据」,"negotiable check"就是「可转让支票」(即无记名支票或未有「禁止转让背书」记载的记名支票)。
  &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
  这个条款把票据的内容分为"form"和"substance"两个部份,"form"指的是票据的「形式」内容,例如要用本票还是支票来支付价金、要不要指定受款人等;而"substance"指的是票据的「实体」内容,例如票据上的所记载的发票人是谁、金额多少等问题。
  根据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规定,支票有几项所谓的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」,欠缺这几项记载,根本就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。这些事项包括发票人的签名、表明为「支票」之文字(学理上叫做「票据文句」)、支票金额、付款人商号、表明付款人将无条件支付票款、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等。另外支票还有两个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」:受款人与发票地,没有记载的话也没有关系,只是法律上直接以执票人为受款人,以发票人住所为发票地而已。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,只要不违反票据法的规定,当事人当然还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,记载其它的事项,法律上称为「得记载事项」。
  在上面所举的范例当中,当事人双方指定了票据种类(可转让支票)、票据金额(美金壹佰万元)、发票人(台湾银行)几个重要的事项,原本依照中华民国法律,只要买受人再满足付款人商号、表明无条件支付票款、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记载等几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,就应该符合票据法上的要件,合法完成给付价金的义务了,但是出卖人为更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,又加上"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"的字样,于是买受人还得听从出卖人的指示,记载出卖人所希望记载的其它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,在形式上与与实体上都要符合出卖人的要求,才算完全依约履行了给付价金美金一百万元的义务。
  除了「标的物交付顺序」与「付款工具」是所有合约几乎都会记载的交易条件条款以外,依合约的特定性质与目的,当然还会出现很多各式各样的交易条件约定,但由于牵涉范围太广,且内容缺乏一致性,不适合在此处介绍,故作者拟于本书之后续-「进阶篇」中,再作详细的分类与整理。
  捌 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(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; Covenants)
  所谓「保证条款」(Representations; Warranties),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过去曾经发生或现在存在,可能影响合约效力的一些「事实」,保证为确实不虚假的条款。常见者例如公司作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约,为确实保障双方权益,常常以此类条款保证公司成立的合法性、公司具备完整的权利能力(即法律上享受权利、履行义务的能力)、该订约行为曾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程序决议等等事项。
  至于「承诺条款」(Covenants),则是指当事人对于未来的事情承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。例如A公司将自己旗下的造纸业资产与股份全数出售给B公司,B公司为了保障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与经济利益,可能会要求A公司承诺在这些股份与资产出售后,将不再经营相同的造纸事业,或购入其它造纸业的股份,这种所谓的「不竞业」义务的约定,就是A公司的一个"Covenant"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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